中國儲能網訊:3月8日,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發布關于征求《山東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山東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規范性文件意見的通知。
文件中提出,獨立儲能電站是指以獨立主體身份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由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容量5兆瓦/2小時及以上的新型儲能電站(不含抽蓄),包括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儲能等。
獨立儲能電站應具備一次調頻功能,并保持一次調頻功能投入,一次調頻投/退信號應接入電力調度機構。獨立儲能電站一次調頻的死區、調節容量、調節速率、調節精度、響應時間等性能指標應滿足國家標準要求。當電網頻率波動時應自動參與一次調頻,未經電力調度機構批準,不得擅自退出一次調頻功能。對獨立儲能電站一次調頻的可用率和性能進行考核,月度累計考核電量不超當月上網電量1%。
新能源電站應嚴格按照項目接入批復方案的要求配建或租賃儲能裝置。場站實際配建或租賃儲能容量不足的,按照未完成儲能容量對應新能源容量規模的2倍停運其并網發電容量,直至滿足接入批復方案要求為止。因電網安全或調峰等原因需要而限制新能源電站出力時,電力調度機構可通知該新能源電站將全部機組停運。
獨立儲能電站應具備AGC功能,能夠接收并自動執行電力調度機構遠方發送的AGC指令。新建獨立儲能電站應在正式投產前,完成AGC功能調試并投入。對電站AGC性能、投運率和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月度累計考核電量不超當月上網電量的2%。
原文如下:
山東能源監管辦關于征求《山東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
《山東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規范性文件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持續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山東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技術規范,我辦組織編制了《山東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山東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現向各單位征求意見建議。